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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偵探:離婚時子女的財產如何分

日期:2024-08-26類型:公司新聞
離婚時子女的財產如何分

一、離婚時子女的財產如何分

離婚時子女的財產產是不參與雙方財產分配的,子女的財產應當由子女自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時財產分割標準是如何規(guī)定的

離婚夫妻財產分割標準具體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jù)生產、生活的實

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shù)呢敭a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yǎng)殖、種植業(yè)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fā)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農村自建房離婚如何分財產

在離婚時候,夫妻雙方可以協(xié)議分割房產,在雙方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候,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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